Category Archives: 政風室

「五分鐘,懂利衝–申請補助真輕鬆」動畫短片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為避免不當利益輸送,明文限制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補助行為,惟如係機關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則例外允許關係人申請,此時關係人須於補助申請文件中一併揭露身分關係,其補助行為方合於利衝法規定。鑒於關係人範圍甚廣,涵蓋由公職人員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擔任重要職務之民間團體(諸如體育會、基金會、校友會、同鄉會、社區發展協會、宮廟、學會、農漁會、公司行號……等),仍有不少民間團體迄今不知其為利衝法所定之關係人,亦不知同法之補助限制規定,以致其因申請補助未符合利衝法規定要件而受罰。「五分鐘,懂利衝--申請補助真輕鬆」動畫短片

桃園廉潔桌遊-廉仔園工程開箱影片

桃園市政府政風處於112年推出以廉潔為主題的桌遊「廉仔園工程」,透過玩家在共同建設建築物與公共設施過程中,揪出故意偷工減料的不肖廠商,並讓他們得到應有的懲罰,藉由遊戲過程,建立並鞏固對廉潔誠信的印象及認知,讓廉能理念持續在同儕間發酵,並將廉能意識以漣漪效應擴散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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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仔園工程開箱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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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保密責任

1.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明示公務員有嚴守公務機密之義務。
2.刑法瀆職罪章第1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此一規定,為公務員一般洩密罪之刑責。」此一規定,為公務員一般洩密罪之刑責。

3.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至第34條規定如下:
第32條: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國家機密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五項之罪,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3條: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五項之罪,所洩漏或交付屬擬訂等級為絕對機密之事項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4條: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五項之罪,所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或其擬訂等級屬絕對機密之事項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轉知臺北市政府政風處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合作編製之「開工大吉曆Daily Ethics」電子書,歡迎點閱參考。

一、為提醒從業人員重視工程倫理之價值與必要性,臺北市政府政風處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合作,以工程倫理為主題,透過日曆型態呈現,編製「開工大吉曆Daily Ethics」。內容結合公司治理與企業誠信說明國際反貪腐趨勢,並適時推廣機關採購廉政平臺之理念,期能強化廠商法令遵循意識並落實責任供應鏈,共同營造優質工程環境。

二、「開工大吉曆」取自「開工大吉利」之諧音,寓意從業人員恪遵工程倫理、落實品質管制及職安衛法規等規範,即能使工程履約無爭議,有助於企業經營順利;設計為萬年曆形式,可日日翻閱,亦可年年查看,俾將企業誠信與工程倫理等相關知識,擴散至日常生活。

三、旨揭電子書已置於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官網/業務專區/防貪業務專區/工程倫理宣導資料(https://reurl.cc/97p2jd)供下載,請協助推廣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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