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辦理目的:為鼓勵本市各級公立學校、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社區發展協會、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等配合本府海岸管理政策,投入海岸生態保育、環境教育、資源復育、環境調查、環境巡護、公民科學、植樹造林、地方創生等工作,促進海岸地區永續發展,特訂定本補助計畫。

(二)  補助對象:

1、各級學校:本市各級公立學校。

2、民間團體:本市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社區發展協會、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等。

(三)  補助條件及金額:每案補助以新臺幣30萬元為上限。

(四)  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2年2月20日止(以收文日期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五)  補助範圍:海岸生態保育、環境教育、資源復育、環境調查、環境巡護、公民科學、植樹造林、地方創生等。

(六)  計畫期間:自計畫核定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止。

(七)  申請書件:計畫申請表、提案計畫書及相關文件1式10份及電子檔。

(八)  審查流程:

1、程序審查(初審):由主辦機關進行申請資格書面審查,資格不符者、逾期未補件或補正不全者,駁回申請。

2、實質審查(複審):召開評審會議,申請單位應出席簡報與備詢,由評審小組統一審查並建議案件之補助金額及優先順序,簽報市長後公告於機關網站。

(九)  其他:申請單位應先行查核有無重複向本府相關機關申請補助之情事。如其實施範圍、工作項目、經費需求、計畫期程等均為近似雷同,並已獲得補助者,不得重複提出申請。經核定補助而查核重複申請屬實者,核定補助予以撤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本作業須知下載網址:112年度桃園市推動海岸地區永續發展競爭型計畫申請作業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