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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3年度桃園市新屋石滬群日常管理維護計畫申請作業須知」

一、辦理目的

補助具傳統修復石滬技藝之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社區發展協會、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進行桃園市新屋石滬群文化景觀保存、修復、管理、維護,促進桃園新屋石滬群文化及文化景觀永續發展,特訂定本須知。

二、主辦機關

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

三、補助對象

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社區發展協會、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等,且以桃園市政府公告認定之桃園石滬修造技術保存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四、補助範圍

補助新屋石滬群日常管理維護工作所需人事費(需於計畫書提報名冊)、器具費、保險費、印刷費及行政事務運用雜支等,優先補助依法公告之文化景觀範圍(如下圖),其工作項目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 石滬例行巡視及維護,每月至少巡視4次文化景觀範圍並紀錄其外觀完整及受損情形,以確保文化景觀整體樣貌。
  • 因天災嚴重(如:颱風、捲浪、湧浪等)或人為造成之損壞進行通報及緊急修復。
  • 倘遊客違反「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新屋石滬群使用管理規範」之規定,協助勸導遊客。

五、申請時間

自機關函文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止(以收文日期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六、計畫期間

追溯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

七、申請資料

    申請單位需檢附下列資料(併附電子檔):

(一) 申請表(附件1)

(二) 計畫書1式5份(附件2)及經費配置(附件3)

(三) 依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四) 現任負責人證明文件

(五) 歷年績效證明資料

(六) 其他經本處指定之相關資料

申請文件電子檔請寄至900074@tydep.gov.tw,主旨請寫【113年度桃園市新屋石滬群日常管理維護計畫-○○○(申請單位名稱)】

審查流程

(一) 程序審查

進行申請資格及文件完整性審查,申請文件缺漏者,申請單位應依主辦機關指定期限完成補正,逾期未補件或補正不全者,駁回申請。

(二) 實質審查

主辦機關召開審查會議,申請單位應出席簡報與備詢,未出席者駁回申請不予補助,補助額度簽報市長核定後函復申請單位核定計畫書。

 

檢附113年度桃園市新屋石滬群日常管理維護計畫申請作業須知

113年度桃園市新屋石滬群日常管理維護計畫申請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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