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發文字號:桃海管字第111000321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新屋石滬群使用管理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新屋石滬群使用管理規範」

111年5月2日桃海管字第1110003212號令(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