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補助對象:
1、各級學校:本市各級公立學校。
2、民間團體:本市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社區發展協會、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等。
(二) 補助條件及金額:每案補助以新臺幣30萬元為上限。
(三) 申請時間:自本須知公告後受理提案至111年2月18日(以收文日期為憑)止,逾期不予受理。
(四) 補助範圍:桃園海岸地區之生態保育、環境教育、資源復育、環境調查、環境巡護、地方創生等相關計畫。
(五) 計畫期間:自核定日起至111年10月31日止。
(六) 申請書件:計畫申請表、提案計畫書及相關文件1式10份及電子檔。
(七) 審查流程:
1、程序審查(初審):由主辦機關進行申請資格書面審查,資格不符者、逾期未補件或補正不全者,駁回申請。
2、實質審查(複審):召開評審會議,申請單位應出席簡報與備詢,由評審小組統一審查並建議案件之補助金額及優先順序,簽報市長後公告於機關網站。
(八) 其他:申請單位應先行查核有無重複向本府相關機關申請補助之情事。如其實施範圍、工作項目、經費需求、計畫期程等均為近似雷同,並已獲得補助者,不得重複提出申請。經核定補助而查核重複申請屬實者,核定補助予以撤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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